通識課程選課說明 111.06修訂
一、通識課程畢業學分規定:
(一)本校自100學年度實施通識課程改革,通識教育課程分成「語文通識」、「一般通識」及「書院通識」。「一般通識」下規劃「核心課程」。109學年度起入學之學士班學生需修滿28學分始能畢業,所需修畢之通識學分數如下:
【109學年度起】 入學之學士班學生適用
課程類別 |
領域類別 |
應修學分 |
備註 |
語文通識 |
中國語文 |
3〜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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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語文 |
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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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通識 |
人文學 |
3〜7 |
須至少修習2門不同領域核心通識課程 |
社會科學 |
3〜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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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科學 |
3〜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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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訊 |
2〜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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書院通識 |
0〜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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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通識總學分或各領域類別應修學分超修皆不採計為畢業學分(依據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決議)。 ※統計學系、資訊管理學系、地政學系土地測量與資訊組、應用數學系、資訊科學系、創新國際學院學士班本系學生免修資訊通識領域,應另修習其他一般通識領域課程補足通識學分。 ※依據「國立政治大學通識教育學分認定作業要點」,學生得將其修讀之雙主修、輔系及學分學程課程認定為一般或書院通識教育學分,但不得認定為核心通識及資訊通識學分。雙主修、輔系、學分學程、專業課程充抵通識,上述學分認定及充抵合計以9學分為上限。學生應依開課單位提送通識領域小組會議審議通過之領域別,認定通識學分,由學生自行提出申請。 |
【100至108學年度】 入學之學士班學生適用
課程類別 |
領域類別 |
應修學分 |
備註 |
語文通識 |
中國語文 |
3〜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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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語文 |
4〜6 |
106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 |
|
6 |
107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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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通識 |
人文學 |
3〜9 |
須於各領域至少修習1 門核心通識課程 |
社會科學 |
3〜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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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科學 |
4〜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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書院通識 |
0〜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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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通識總學分或各領域類別應修學分超修皆不採計為畢業學分(依據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決議)。 ※學生修習新制一般通識資訊領域課程,認定為自然領域通識。 ※105學年度實施專業課程充抵一般通識學分,適用於105學年度第1學期至108學年度第2學期開課課程,學生得依該課程充抵之通識領域類別認定為一般通識教育學分,但不得充抵核心通識學分,並以6學分為上限,由學生自行提出申請。 |